台灣法律沒有藐視法庭罪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男子於苗栗地院出庭時,罵法官是「菜鳥法官」、檢察官是「奶嘴檢察官」,結果依侮辱公署罪判刑8個月,不可易科罰金。曾涉入陳哲男司法黃牛案的梁柏薰,在法院當庭嗆說「審判長你是孬種」,遭依侮辱公署罪判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

法官審理案件時,屬於執行公務之人,若當事人出言不遜,則是觸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最重可判刑半年。

至於在法庭內咆哮,因台灣沒有「藐視法庭」罪,若當事人或旁聽者在法庭內影響案件審理,法官可依法院組織法請咆哮者出法庭或由法警看管至開庭結束,若情節重大,則依妨害公務或侮辱公署罪送辦。

 

 



我的感想是:原來台灣沒有藐視法庭罪耶XDD
看來我被逆裁當中裁判長動不動就用藐視法庭罪來威嚇眾人給影響的很深(爆)
要是在逆裁當中隨隨便便辱罵檢查官或在法庭上搞笑我看早就玩完了吧!
不過也算是增加了點法律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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